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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第二次综合执法安排,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驰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海阳市郭城镇建新水库的洗砂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3台洗砂机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2、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洗砂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洗砂项目未批先建、3台洗砂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的事实;
3、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18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下达的《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烟环责〔2022〕5号)、(烟环责〔2022〕6-1号)各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根据法律和法规要求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4、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驰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企业名称、地址、营业范围及被询问人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资格;
5、2022年5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该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2022年5月17日烟台市驰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建新水库洗砂项目投资情况的说明》、设备租赁票据、挖掘沉淀池票据,证明项目建设时间及投资额;
7、2022年5月2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提供的说明,证明该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建设洗砂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3台洗砂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考虑你公司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我局拟对未验先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2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针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建设洗砂项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捌佰肆拾元整;针对3台洗砂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共计罚款贰拾万零捌佰肆拾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拨打6920506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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